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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第1页)

第二节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机构与队伍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正处级、二级局)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1981年3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二级局(正处级),由自治区建委代管。同时撤销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编制11名全部划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同年4月22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下文明确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人员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保护水质、大气、河流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981年6月,自治区建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职责范围及机构设置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范围: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标准、规范、条例和规定等。管理由生产和生活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管理由开发建设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管理大自然环境,贯彻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定期将检查情况向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对策和建议;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基本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机构设置为综合组、防治组和自然保护组。核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人员编制15人。

1984年7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编委”)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人员编制增至18人。

1986年12月25日,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污染防治科和大自然保护科。

1991年3月,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同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将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开发监督科、综合管理科、自然保护科和计划法规科。

(二)所属事业单位

1。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

198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设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和成立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的意见建议,并说明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领导。

1986年8月23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置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库筹建管理所的通知》,同意设置宁夏放射性废物库筹建管理所,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领导。暂定编制6名,为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置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与运行。

1990年3月7日,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批准,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更名为宁夏放射性环境管理所,开始起步宁夏放射性污染防治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1992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宁夏放射性环境管理所对宁夏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状况实施统一监测监督管理。

1993年5月,宁夏放射性环境管理所更名为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

2。宁夏环境监理站

1987年12月5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收费监理站。成立后的自治区排污收费监理站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数4人,事业费从排污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不予拨款。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排污收费政策和法令,组织制定本地区排污收费办法和实施细则,宣传、监督、检查各地市县排污收费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全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检查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负责全区排污收费档案管理,编报全区排污收费统计报表,建立收、管、用台账。

1992年10月9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对自治区排污收费监理站更名的批复》,同意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收费监理站”改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理站”。

3。宁夏环境保护局培训部

1990年1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成立宁夏环境保护局培训部,核准4名事业单位编制,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组织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厅级、政府工作机构)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199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1996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按副厅级组建,内设处室为正处级。1996年10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自治区建设厅分离,人财物独立运行。

1998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内设机构: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5个职能处(室)为办公室(挂人事教育处牌子)、计划法规处、污染控制处、科技开发监督处和自然保护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均为正处级);处室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处级6名(含纪检员兼机关党务工作1名)、副处级5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

1。自治区环境监理站(自治区环境执法稽查大队)

1998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理站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执法稽查大队牌子。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全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破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污染事故及其纠纷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全区排污收费年度决算报表编制:监督地市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区排污收费纠纷的调查仲裁;组织全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及执法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污染源或污染物排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制止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或当场处罚。核定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2。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

1998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自治区放射环境管理所更名为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全区伴有辐射项目和活动的环境实行监测和监督,负责全区伴有辐射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辐射污染源的调整登记建档和排污申报登记;对本地区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收贮本地区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督;负责本地区伴有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对本地区含放射性工业废渣的使用实施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2000年2月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依法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职责。

3。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

1998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培训部更名为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与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任务是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宣传材料和环境教育培训教材,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刊物;承担各类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环境专业技术等教育培训工作;搜集、存储、加工和传输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自然保护、环境管理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环境管理和科研及各级各部门提供环境信息技术支持;培训全区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管理、应用开发技术人员。核定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4。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

1998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一正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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