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一、1975—1995年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1974—1976年,银川塑料厂氯碱车间连续3年发生“三废”污染问题。1979年3月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银川塑料厂因氯气污染造成贺兰山农牧场减产问题进行处理,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1976年,石嘴山树脂厂建成投产,该厂先后在1976年2月和1980年5月因排放高浓度氯气,严重污染环境,曾2次被迫停产。
1980年8月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赴吴忠造纸厂检查,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影响居民健康,督促该厂制定“三废”处理方案,进行废气治理。
“六五”期间(1981—1985年),全区改造工业锅炉716台,锅炉改造率平均每年46。4%,改造工业炉窑66台,工业炉窑改造率达到36%,共投入废气治理资金887万元,新增废气处理能力979325标立方米小时(见表4-3-39)。
1986年3月,青铜峡水泥厂对原料磨除尘装置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自行改进和试制的高压静电吸尘器,除尘效率达到95。6%,年可回收生料尘2235。6吨,减轻了粉尘污染。1987年,青铜峡水泥厂采用水雾除尘技术,使粉尘超标倍数由原来的13倍降低至1倍。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宁夏建材公司在青铜峡水泥厂召开推广应用现场会,对全区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治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七五”期间(1986—1990年),全区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和消烟除尘率同步增长,1990年全区工业排放废气6116451万标立方米,比1986年增长56。6%,消烟除尘率增长35个百分点。1990年全区工业废气净化处理率6%。工业粉尘回收率8。3%(见表4-3-40)。1986年,全区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烟尘和氮氧化物(见表4-3-41)。
199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宁夏环境保护“八五”计划(1991—1995年)》,提出了到199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9万吨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增加二氧化硫治理能力的工业污染防治任务。
1993年,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一批污染重、废气排放量大的小化工和小冶金企业遍地开花,仅小硅铁就发展到50多家,小炼焦、土炼油近百家。乡镇企业工业废气污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乡镇企业局联合制定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定》,关停取缔了一批土炼油、小炼焦,对10个市县33家污染扰民的乡镇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书。
1994年9月,自治区人大、政府联合组织开展全区环保执法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任启兴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立志率领环保执法检查团,对大气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石嘴山市第二碳素厂、宁夏磷肥厂等企业,提出了限期治理的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恶劣的部分工业集中区域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意见。
1995年,自治区人大、政府连续第三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自治区人大主任马思忠,副主任汪愚、马启新、张立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任启兴率领执法检查团,重点检查了平罗火车站工业集中区域大气污染状况和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烟尘、细微粉尘污染情况,提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意见和区域污染综合整治要求,并责成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当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32973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72729吨,没有完成宁夏环境保护“八五”计划确定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任务。1993—1995年全区工业废气排放与污染防治情况见表4-3-42。
二、“九五”期间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九五”期间(1996—2000年),全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取得一定成效,与“八五”末相比,全区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增长了54。8%,污染治理项目竣工154个,燃料燃烧废气消烟除尘率提高6。9个百分点,工艺废气净化处理率提高24。4个百分点,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增长100。5%,工业烟尘去除量增长33。9%,工业粉尘去除量增长144。8%(见表4-3-43)。
199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到2000年全区工业废气处理率要达到85%。同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白立忱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决定推出五大举措,落实9项环境治理工程,从1997年起,每度电征收2厘钱,专项用于高耗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当年,全区共完成工业废气治理项目18个,新增工业废气处理能力1。72万标立方米时,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77。6%,取缔关停土炼油632家、土炼焦38家、土法炼铅锌3家。石嘴山市第二碳素厂焦油烟气污染和银川市树脂厂恶臭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拖而不决的工业废气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宁夏硅铁合金冶炼炉细微粉尘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列入《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
1997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治理老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当年全区竣工废气污染治理项目19个,投入治理资金1866万元,较上年增长112。3%,新增工业废气处理能力138。5万标立方米时,工业废气处理率较上年提高1。6%。
1997年年初,盐池县300多座土炼油炉死灰复燃,污染严重,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邹家华副总理批示要求“认真清理取缔”。为此,宁夏相关市县政府和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宣传教育和拆炉拔罐的措施,将盐池县境内的土炼油全部取缔拆除。同年,石嘴山市对重新点火生产的土炼焦进行集中清理,关停到位。5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第三批工业废气限期治理项目,要求在1997—2000年内完成治理任务。
同年,全区各行署、市、县均对辖区范围内大气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源下达了限期治理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编制了“MSC(Microsilica)污染控制工程计划”,控制硅铁合金和工业硅冶炼排放细微SiO2粉尘污染。石嘴山市结合园林化城市建设,制定了工业污染防治计划,明令取缔土炼焦。平罗县政府针对太西镇小水泥、小活性炭企业分布较广,硅铁冶炼企业集中,工业烟尘、废气污染严重的状况,编制了太西镇污染治理规划,提出逐步淘汰小型开启式硅铁炉,限期治理5000千伏安以上硅铁电炉,力争2000年全部达标排放的规划目标任务。
1998年,工业废气污染防治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项目为重点,开始启动全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自治区法制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对取缔关停“十五小”企业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抽查工作中取缔关停了新发现的“十五小”企业,全区“十五小”企业取缔关停率达到了99%。关停“十五小”企业后每年可削减工业废气排放量4。28亿标立方米。当年全区工业废气排放量比上年减少56亿标立方米,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6847吨,削减工业烟尘排放量2。21万吨。
1999年4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突出抓好银川市、石嘴山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推进“一控双达标”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坚决关停取缔污染严重、质量低劣的“十五小”企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工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全区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炼油厂10个、小火电机组4台、小煤窑104个、小玻璃厂2家,取缔土炼油炉1000余座,淘汰了一批18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炉和窑径在2。2米以下的水泥立窑,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减少1。03万吨。
2000年,是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的攻坚决战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动员全区环保部门开展了“一控双达标”倒计时攻坚零点行动,加强了污染企业达标督查,采取了舆论监督、公众参与、明确责任、限期治理、逐个企业狠抓落实的措施,查处了8家污染严重的东西部合作项目,关停了704家“十五小”企业,取缔了3个小水泥厂、4台小火电机组、7座冲天冶炼炉、20余台1800千伏安铁合金炉和1356个小煤窑。当年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79。9%,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达标率达到86。1%。全区烟尘排放量削减1。95万吨,削减率16。06%;粉尘排放量削减3。02万吨,削减率18。34%;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88万吨,削减率10。86%。
三、“十五”期间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十五”期间(2001—2005年),全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以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缓解结构性污染为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十五”期间,全区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增长69。9%,废气处理能力增长184。5%,脱硫设施增长62。2%,脱硫处理能力增长13。5%;二氧化硫去除量增长129。8%,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提高8。4个百分点;烟尘去除量增长92。7%,烟尘排放达标率提高40。56个百分点,全区烟尘排放总量较“九五”末期下降28。6%,工业烟尘排放量较“九五”末期下降27。9%;粉尘去除量增长171。8%,粉尘排放达标率提高53。6%。五年间施工废气治理项目234个,完成投资额62609。6万元(见表4-3-44)。
“十五”期间,全区工业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01年下降58。562%~79。792%,下降幅度大于全国和西北五省平均水平(见表4-3-45)。
2001年,全区完成工业废气污染治理项目45个,投入治理资金9172。8万元,一批治理项目竣工投运,全区工业废气排放量比上年减少133。07亿标立方米,减少烟尘排放量4518吨、减少工业粉尘排放量43。6万吨。贺兰县铁合金厂、元光铁合金厂、东方企业等10余台6300千伏安以上铁合金炉粉尘治理填补了我区铁合金粉尘治理的空白,回收的大量细微二氧化硅粉尘用于基本建设,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实现全行业达标排放奠定了基础。大坝电厂电除尘治理项目和贺兰山铁合金厂6300千伏安矿热炉粉尘治理项目被评为自治区环保示范项目。
2001年,继续推进“一控双达标”工作,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开展了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专项检查行动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缔、关停了一批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和“新五小”企业,查处了一批已实施停产治理但却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处理了一批存在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石嘴山市关停1800千伏安矿热炉17座,关闭和取缔小土焦46家、小土炼油4家、陶瓷土窑13家、小硫黄1家、2。2米窑径以下水泥立窑4座。灵武市组织对辖区内的小冶炼企业断水断电,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原料,拆除固定生产设施,有效制止了“十五小”污染企业的死灰复燃。
2002年,污染源治理投资总额中用于工业废气治理资金6103。5万元,占污染源治理投资总额的26。3%。重点治理铁合金、电石行业粉尘污染,全年治理铁合金、电石炉13座,治理率提高到30%以上。全区工业废气中烟尘排放量比去年同期减少9。6%,粉尘排放量比去年同期减少24。3%。太西集团贺兰山铁合金有限公司2台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炉粉尘治理项目被评为全区环保治理示范工程,每年可削减工业粉尘排放量1800多吨,创经济效益200多万元,技术成果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同年4月28日,自治区信访局转来前进农场第二机砖厂职工反映宁夏兴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群众来信和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请区环境保护局认真调查处理”的批示。4月29日,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三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平罗县人民政府赴现场调查并研究处理办法。4月30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下达了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要求宁夏兴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20日前完成烧结炉和冶炼废气污染治理任务,但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7月1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出《关于平罗县宁夏兴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查处情况的通报》,引起平罗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7月21日,平罗县党委、政府、人大对该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7月25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对宁夏兴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处理的决定》,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治理。8月3日,企业烧结炉及冶炼炉全部停产,进行废气污染治理。
同年9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启智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第一批关闭小炼油厂的处理意见,决定对辖区内5座小炼油厂下达关停决定。全年全区共取缔土炼油炉400多个,收缴油罐342个,捣毁窝点80余处,有效遏制和打击了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减少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同年12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我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列入全国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同年12月2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向银川市和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要求列入国家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加强对“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削减目标。
同年6—9月,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七厅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排污许可证,断电、断水、拆除设备等措施,取缔关停和淘汰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强制拆迁和关闭石灰窑(厂)11家,取缔小碳素厂6家,关闭取缔小地条钢、小铁合金、小冶炼企业29家,关闭小炼铅企业5家,淘汰拆除砖瓦简易土窑及企业31家,取缔关闭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小企业12家。
同年,全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铁合金、电石、金属镁等高耗能行业污染治理行动,先后完成铁合金矿热炉和电石炉粉尘治理10余座。当年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烟尘超标排放的宁夏惠冶镁业10台铁合金炉,圣得华镁业金属炉,金牛化工集团电石分厂和铁合金分厂、平罗太沙工业园区12家企业13台硅铁矿热炉以及黄河水电化工公司电石炉下达了停产治理决定。
同年1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同意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200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规划目标。要求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尽快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多渠道筹措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资金,加强对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完成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2004年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对晋陕蒙交界地区环境污染企业查处情况的通报》,对加强环境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提出了要求。我区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严查行动’回头看”,对在严查行动中立案查处的63家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和96家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拉网式现场监察。经检查,我区被关停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的96家企业,已全部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营业执照;63家立案查处的不法排污企业大多数已交清罚款,完成治理任务,结案率达到96。3%。
同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5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现有电石铁合金焦炭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的生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在建、拟建项目要坚决停建缓建,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自治区立即成立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联合工作小组。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项宗西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清理整顿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有关问题,会议决定,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在建拟建项目要坚决停建缓建,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停。7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电石、铁合金、焦炭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已投入生产的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工艺技术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备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已建成生产的项目必须在2004年底前配备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在建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未办理环保、土地手续的在建和拟建项目要停止建设;2004年底前环保手续仍然不全的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企业,将予以关停;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和电石矿热炉及生产能力不足60万吨的焦炭企业要立即关停,2005年底前淘汰开放式和8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经委,对全区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清理检查,检查项目364个,涉及总投资463。2亿元,责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23家企业停止建设,15家企业停产治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铁合金、电石、金属镁、双氰胺企业污染治理的通知》,决定淘汰敞开式及10000吨以下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和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在建及已批准的电石铁合金项目停止建设,暂停审批新建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清理并取消电石和铁合金企业享受的优惠电价、优惠税收、优惠供地等优惠政策,遏制电石、铁合金行业增长过快的势头和结构性污染不断扩大的趋势。
同年,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全区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已取缔关闭的小轧钢、地条钢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对非法恢复生产的2家企业严厉处罚,对新发现的18家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予以取缔关闭。
同年7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2003年113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石嘴山市被列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十个城市之一。石嘴山市党委、人民政府立即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计划(2004—2006年)》,实施了“蓝天碧水”工程,引进了国内外33家环保企业到石嘴山市进行专业化大气污染治理,并且采取了淘汰规模以下电石炉、铁合金矿热炉等工业窑炉,暂停审批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停止建设违反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在建电石铁合金项目,取消电石铁合金企业享受的电价、税收、供地优惠政策等措施,强化结构性污染治理。全市向162家高载能污染企业318个项目下达烟气污染限期治理决定,确定烟气污染治理方案,签订污染治理合同,对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采取停产治理等措施,有力地推动了高耗能行业污染治理工作,结构性污染有所缓解,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04年,石嘴山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65天,占全年总天数的72。6%,在全国113个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由第110名上升到第77名,摘掉了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