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男子若有众生于二恒河(至)亦复不能为人广说。
案。智秀曰。上品闻慧满也。加以正解信乐。受持读诵。未能为人广说也。
若有众生于三恒河沙(至)虽为他说未解深义。
案。宝亮曰。此是思慧下品者也。此人假名法空。将立未立。故悉属弟子数也。云未解深义者。未识人根也。前闻慧三人。并是念处人也。
若有众生于四恒河沙(至)虽复演说亦不具足。
案。僧宗曰。今初依人。具十六分解者。此是分野说耳。文意似不论登住。何者。恶世流通。在人为难。而凡夫具惑。遂能传化。此事可奇。若是登住。不足为难。亦不假问。且具缚之人。虽欲宣通。不必恶世。今言宣通之德。恶世弥盛也。所以初一至八。而后复四。如此增减者。亦有意也。夫造次求理。其功则难。故得一分。及其得理。则先[跳-兆+(轍-車)]易乘。故进八分。既入幽微。神功难故。损之至四也。损四之二。其义亦尔。最后应一而复二者。合束前因之力。将满以企厉。故复至二也。经文既无正显处。是故师说。往往不同也。宝亮曰。就初人上品。三十心满。怀抱所解。分为十六分也。所以参差不调者。凡夫习惑。用有粗细。既中间遇恶友。起一段重惑。心用不均。解何容等。执相难除。故初解一分。习虚不已。藉前解为资。所以顿悟七分。然微相难治。胜解难生。是则交固之执难遣。瞥尔有存。则易忘故。胜解难得。
若有众生于五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八分之义。
案。智秀曰。所以初一乃至八者。其分外解。何应有无量。但既不入可依之限。故不录也。今举其可名得不退者。言一分也。
若有众生于六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二分义。
案。智秀曰。理既渐深。精解难得。所以先多而后少也。
若有众生于七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四分义。
案。智秀曰。差池渐积。义同上也。
若有众生于八恒河沙(至)必能护持无上正法。
案。智秀曰。习解稍积。于一分野之功。始得具足。成初依也。
善男子有恶比丘闻我涅槃(至)诽谤拒逆是大乘经。
案。僧亮曰。第五辨信不信相。明信四依者得。不信者失。此先明不信者相也。僧宗曰。劝信之意。以闻经之缘。其力不浅。岂得不生深信耶。宝亮曰。此下有七重。第一明涅槃后有不信者之过。第二明信者必能灭恶。第三广显谤法之殃。第四出敬信经者现报。第五明谤法之罪。于涅槃经而悔。其过必灭。亦可成前第二信法人也。第六始出家譬。为信法人作喻也。第七明本无好意。而学大乘者。或有见他得利养故读。或贪名誉故看。虽尔。但众生神明。后自觉知经力之深。此即第一重。
善男子汝今应当如是忆持(至)所作恶业皆悉除灭。
案。僧亮曰。显信者之相也。宝亮曰。第二明信经人。必能灭恶也。
若有不信是经典者(至)不能得至人天善处。
案。宝亮曰。第三明不信者现报。
若复有人能信如是(至)闻其所说悉皆敬信。
案。宝亮曰。第四明信者现报也。
若我声闻弟子之中(至)广宣如是大乘经典。
案。宝亮曰。上说信者之德。是声闻人。乐行独善。故偏劝也。
善男子譬如雾露势虽欲住(至)悉能除灭一切恶业。
案。僧亮曰。善有二报。一者灭恶。二者成善。此说灭恶。次说成善也。宝亮曰。第五为向者谤经人作喻。明谤法之罪。若于大涅槃经。而忏悔者。其过必灭。亦可成前第二信人。以除恶故也。
复次善男子譬如有人(至)则已堕于十住数中。
案。僧亮曰。明生善也。所以言堕十住数者。十住亦不退。此人亦不退故也。下云。一经于耳。生生不失正见。宝亮曰。第六为向得者为喻也。以必堕十地数故也。
或有众生是佛弟子(至)如是四人为世间依。
案。宝亮曰。向为发轸深信人。譬今第七。此明发家无好意。而学大乘者也。或见他人得利养故。或贪名誉。故读经典。虽然。众生既非木石。后亦自当觉知经力。而得近道。敬遗记僧宗曰。向所说因远。恐人心自绝。故复引之。莫问真伪。但能标心。自有深益也。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