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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第1页)

第五节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一、中央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规定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2016年2月,环境保护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在生态环保领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环保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行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分解及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形成省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及环境监察工作、主管市级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市级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县级环保分局的工作体系。

二、自治区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

2016年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印发《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和“履职尽责,有序推进各项环保工作;严肃纪律,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平稳过渡;加强领导,认真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

2016年7月1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通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的工作要求。

2016年10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关于推进全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提交《关于推进全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关情况的函》,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把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紧盯国家政策动态,强化与环境保护部体改办的对接,加强与周边省(区)的沟通,及时掌握情况、了解动态,切实为垂管改革奠定基础。

同年,自治区成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厅党组明确由分管副厅长牵头,有关处室(单位)参加,加强与自治区编办的沟通对接,摸清全区环保机构和人员底数,梳理制约改革工作的县级环保机构设置不健全、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设置不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突出困难与问题,学习借鉴试点省(区)经验做法,组织制定宁夏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按时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审定。

2017年9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成调研组,前往河北省、重庆市、江苏省垂改试点省份学习调研,学习借鉴三省、市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0月11日,调研组提出宁夏垂改工作意见建议:成立区(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市(宁东管委会)县两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建立环保监察督政制度;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事权上收要求;加强区市县三级执行联合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环境网格化管理监管体系的垂改工作意见建议。并提出成立自治区垂改领导小组、成立环境保护厅垂改工作办公室、调查摸底市县环保队伍状况、制定垂改工作方案。

2017年11月,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宁夏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草案)》,提出建立大环保格局,成立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调整环保机构设置,调整设区市包括宁东管委会、县两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建立环保监察督政制度,上收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统一行使;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日常事务;落实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上收要求,将设区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自治区级监测、考核,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级承担。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设区市,与原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合并,名称规范为某市环境监测站,由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强化市县执法能力建设,环境执法重心向设区市、县(市、区)下移,加强基层政府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设区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监察支队名称规范为市环境执法局;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实行(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设区市,名称规范为环境执法局,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街道)环境网格化管理监管体系。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统筹行政事业人员,并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按照山区、川区各乡镇(街道)分别配备3~6人的专门巡查人员,解决环保工作落实“最后一千米”问题。

2018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讨论《宁夏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与中央编办和生态环境部沟通后,于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2018年,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环境保护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时推进环境保护机构改革、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开展了调查摸底、考察调研、政策研究等工作,组织制定了《自治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10月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挂牌成立。11月16日,自治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垂改实施方案》。

2019年1月7日,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月11日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2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向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本次垂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机构编制调整原则、人员划转原则、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及工作要求。至此建立大环保格局的宁夏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从政策细化、方案设计、职能配置、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落实基本完成。

201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撤销原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副厅级局)后,在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中设置督察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和3个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3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核定6名行政编制领导职数,其中3名副厅级环境监察专员。组建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各县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时,原有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在原有基础上至少再统筹划转4个编制。新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不得少于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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