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是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制定出台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国家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的全方位监管,全面提升国家监察能力与水平,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支持与指导地方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设一支以现代化执法手段为依托,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标准是根据现场执法的实际需要,以人员编制数量为基础,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现状为基数,采取填平补齐的方法,全面提升重点流域地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减排核查工作能力。
“十一五”期间,机构标准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监控系统、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察体系基本建立,环境管理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环境监管水平得到提升。
在宁夏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过程中,自治区财政给予了大力支持,连续几年加大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投入力度,2001—2003年,共投入1420万元,用于改善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环境管理能力,并且拿出105万元作为西部环保执法能力、监测能力和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的配套资金,改善了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办公条件和执法能力。
2003年10月,财政部下达宁夏西部环保执法补助经费163万元,用于10个单位购置必要的环保执法交通工具及快速监测、调查取证等执法设备。
2005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要求,本着“填平补齐”的执法设备配置原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报送了2005年宁夏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中心资金使用计划。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2007年7月,财政部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预算明细表(宁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五市环境监察支队及部分县(区)环境保护局16个单位,执法车辆12辆、取证等设备342台(套),购置总费用708万元,预算科目列“环境执法监察”。
2008年3月,《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2007年度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为提高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对重点区域环保现场执法工作力度,下达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6、2007年度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362万元,用于全区21县(市、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购置交通工具〔25辆车、取证设备19套(台)和快速检测仪4套(台)〕的补助经费。
2008年10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根据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申请》,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参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西部地区)》,对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标准化建设进行了考核验收。验收组一致认为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标准化建设达到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
2009年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07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总体报告称,项目建设总预算708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581万元、地方配套127万元),购置12辆执法车,各类取证执法设备340台(套),在自治区财政厅的支持下已全部完成。
2008年,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提高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和污染减排核查能力,根据当前污染物减排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环境保护部编制了《2008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并提出了明确的建设目标。
同年4月15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座谈会,检查《2007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做好《2008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
200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函》《关于调整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执法车辆采购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以宁财(建)发〔2009〕1418号下达宁夏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预算资金5250万元,其中,宁夏2009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预算972万元。
2009年1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09〕144号下发《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五市环境保护局,要求遵照执行。
“十二五”期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着力强化和完善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体系建设,推进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环境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要下大力气抓好环保基础、监管运行保障、人才等大工程的实施。
2010年9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建设标准、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五个步骤,成立并公布了“宁夏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及人员名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金国兴任组长,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虢鹏任副组长,成员由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五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组成。
2010年9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关于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的报告》,经自查和预验收,认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已具备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要求,申请环境保护部进行验收。提交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标准化建设自查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自查报告》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自测表,得分96分。《技术报告》四个部分:机构和人员概况、指标评价情况、基本硬件装备、基础工作,自测表得分96分。
2011年9月,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规定进行了修订。将修订后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以通知印发,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快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成果转化为实际能力。
2011年10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向地级市环境保护局转发修订后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比照新标准及验收管理规定,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尽快制定本地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提高;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不断完善和提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水平,力争尽快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通过验收和复检,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2011年10月,环境保护部组织环境监察局和有关专家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宁夏环境监察总队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一致同意通过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结论是:宁夏环境监察总队标准化建设西部一流,西北第一。
2012年4月2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等5家单位为2011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函》,函件中明确:“经审核,认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陕西省环境监察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佳木斯市环境监察支队等5家环境监察机构为2011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要求5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按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达标单位;继续抓好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复验工作,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复验情况”。
截至2011年底,宁夏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部分)状况:环境保护系统有环境监察机构24个,环境监察人员290人,年度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投资681。2万元。根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人员规模,西部地区省级不少于30人,西部50万~100万人口中等地市本级不少于30人,其余不少于20人的规定,宁夏环境监察人员除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和银川市环境监察人员符合标准,其他地级市环境监察机构人员暂不符合标准。
2015年9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加快全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提出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监察标准化的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是落实基础保障,确保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三是做好验收准备。自治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委员会于2016年底前对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并对验收达标满两年的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复验。
“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标准》等13个文件,指导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建设,为各地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提供参考。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不再实行上述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作出的规定要求,相关事项由各地区按中央有关加强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据此,宁夏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再继续。但环境监察(保护)能力建设仍在继续进行。
2018年7月,宁夏环境监察执法局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自治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三年作战计划环境保护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出能力建设三年计划(六个项目):“一、统一执法着装项目;二、统一执法车辆项目;三、移动执法系统建设项目;四、生态环境执法手持GIS数据采集项目;五、环境监察“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项目;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项目。”
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作战计划共需投入经费约7390万元。通过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建设,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装备齐全、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化能力建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