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环评起步阶段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宁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从第十个五年计划开始的,提出把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抓手,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简称“规划环评”)。
2003年4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了对省级以上计划开发的建设区域和工业园区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00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下,多次组织中科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赴宁东地区实地踏勘、调研、座谈、论证。
2006年4月8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专家组评审,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肯定了宁夏开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复函中强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宁东地区乃至宁夏全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指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从宁夏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出发,研究论证规划中的产业发展布局、规模和结构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避免和减缓不利环境因素影响的措施及建议。
5月26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列入全国首批规划环评试点项目。
6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提出分两年两批完成规划环评工作。
2007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当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给予了批复,其规划面积为1100平方千米。
200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并批转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总面积为3484平方千米。
同年7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启动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了《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环评现场调研计划》。
同年1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区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情况进行了清查统计,国家认定的开发区、工业园区16个,其中国家级开发区1个,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15个。规划环评报告书批复的4个,待审批的1个,规划环评大纲通过技术审查的1个,未审查10个。
2010年10月12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案》通过环境保护部专家组技术审核。
二、规划环评深化阶段
2011年3月1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制定贺兰山东麓葡萄原产地保护区环境准入政策和工作方案》。5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成立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领导小组。11月18日,环境保护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对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灵武羊绒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重点区域、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把环境影响评价列为规划编制的重要篇章贯穿其中。
2012年4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扎实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修编及审批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试生产和验收管理。对未经环评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调整变更有关事项,或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3月25日,时任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和自治区代主席刘慧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进行调研,听取了宁东管委会关于加快宁东地区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环评情况的汇报。
2014年2月28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在北京召开了《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3月1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郑忠安副厅长专程赴环保部,汇报了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环评修改完善情况以及宁东重点行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开展情况。3月18日,《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顺利通过环保部审查,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环保部审查的大型煤电基地规划环评。
5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转发了《环保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水利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水利规划时,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规范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见表3-2-1)。
2017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开展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最大限度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办理环节和程序。加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2018年9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开发区整合优化,形成集聚集约的发展格局,严控开发区项目入区门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各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因环保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限制类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落地。要加强开发区规划引领,对整合优化后新组建的开发区,严格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将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土地集约利用、企业及项目入园标准、绿色安全发展等重点内容纳入规划,合理确定分步实施或分步开发的期限及目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约束,确保开发区所有建设有规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