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排污费征收
宁夏排污费征收工作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198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排污许可申报登记工作,开始在全区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5月30日,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事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收费暂行办法》,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审议。
1982年3月1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征收排污费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地市着手对所辖地区重点厂矿进行摸底调查,集中力量对重点企业排放的“三废”污染物进行化验分析,为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5月15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部关于开征企业排污费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首次提出了“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军队设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
6月3—5日,自治区建委、自治区经委、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联合召开了全区排污收费工作会议。各市(行署)、县建委主任、环保局长、环办主任和各地人民银行行长,主管环保工作的政府领导及各大企业负责人110人参加了会议,就排污收费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部署安排了全区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有关工作,统一了监测方法、监测标准、监测任务。
1983年7月2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稳妥、扎实地做好排污收费工作。凡是排出电镀废水的单位、冒黑烟的单位以及1978年以来自治区经委、计委、环保领导小组确定的36家企业到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自治区开设了征收排污费专户,要求排污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上缴排污费,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集中汇总上缴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时,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研究由专职人员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规定各地市县征收的超标排污费20%补助资金,由各地环保部门提出具体明细,与地方财政局协商,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全区排污费征收工作自1982年下半年至1985年底,共征收排污费510万元。这一时期由于排污收费工作刚刚起步,许多企业对排污收费的认识不够,政策理解不够,加上污收费机构不够健全,出现了难征、漏征、拖欠和不能足额征收等问题。
198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挂牌成立了宁夏排污收费监理站,具体负责全区环境监理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核定事业编制4人。同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地区和青铜峡市、平罗县等地也相继开展了排污费征收工作,在国家规定征收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费。
1986—1990年,全区征收排污费总数为1856万元,征收单位增加到590家,征收范围主要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污染五大类。其中1989年征收排污费总数为531。9万元。1990年征收排污费总数为442。9万元。
1990年2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宁夏建设银行联合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细则》,再次强调由各地、市环保部门向所在地中央部属、自治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在每个季度末10日内上缴自治区财政部门。
1991年1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会议,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局、法制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固原行署负责人,两地市财政、人行、环保、排污收费监理站(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各地市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将1990年全年和1991年一季度征收的企业超标排污费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不得擅自截留。
1993年4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环保工作会议,下达各地市年度征收排污费指标任务:银川市计划指标240万元,增收指标30万元;石嘴山市计划指标247万元,增收指标30万元;银南地区计划指标120万元,增收指标10万元;固原地区计划指标3万元,增收指标1万元。
1994年1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专题请示“中央和自治区隶属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保部门征收”,通过三级收费、三级管理,坚决扭转长期存在的排污费征收难、执法随意,使用混乱等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复函要求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府加快修订完善排污收费地方性法规。
1991—1995年,全区排污费征收单位增加到了1402家,五年间征收超标排污费(含小四项)共计3967。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加了1668。6万元,增长率73%。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为国家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简称“两控区”)。同年4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经贸委规定每排放二氧化硫1千克征收排污费0。2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按月计算,按季征收,征收工作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行。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启智在全区第四次环境保护会议上指出,要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区、地(市)、县三级收费管理制度,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
1998—2002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总额为11714万元,1998年征收1192万元,1999年征收1390万元,2000年征收1928万元。征收超标排污费6487。5万元,其中银川市排污费征收总数为5579万元,石嘴山市排污费征收总数为3238万元,吴忠市排污费征收总数为2725万元,固原地区排污费征收总数为140万元。
2003年,全区征收排污费5016。6万元,其中区本级征收3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2307。3万元。2004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总数为4935万元。2005年,全区征收排污费8727。5万元,比上年多征收了3792。5多万元,在全国排污费征收增幅超过50%的6个省区中名列第一。
7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对破产企业排污费收费作出规定,并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此前请示关于未停止排污行为的破产企业如何征收排污费等问题进行了批复,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排污费减免及缓缴行为。
2004年4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首次征收宁夏大坝电厂等3家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11月15—30日,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对自治区8个单位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以来排污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责成全区环境监察部门严格按规定征收排污费,责令中国国电集团西北分公司所属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排污费。
1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进一步理清了各级各部门的主体责任。
2005年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1月25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宁专员办事处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收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征缴程序和“收支两条线”原则。
2006年7月3日,全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在银川举办,全区40余名监察人员和从事排污收费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申报排污收费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学习,学员们普遍掌握了排污收费系统软件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基本知识,为全面足额征收和管理排污费奠定了基础。
据统计,2006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总额达14575万元,突破了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了67%。2007年,征收排污费16967万元,较上年增长16%,其中征收电厂排污费8730万元,全区排污费征收连续两年增幅全国前三,西北地区第一。2009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总额为1。26亿元。
2010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总额为1。9亿元,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征收13家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费总额为8600万元。全区排污费征收单位2897家。2012年,全区征收1868家企业排污费,总额为2。07亿元。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征收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费约占全区排污收费的50%以上。2013年,全区排污费征收总额为1。8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