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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管理(第1页)

第三章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一节 排污许可与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强化污染源管理,在全区探索性地实施了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1982年,在全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的环境管理,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意见。

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印发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全国先后分两批组织了2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及部分省、市环境保护局开展了试点工作。同时,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排污许可制度加以确定。

1987—1989年,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推动下,全区排污许可与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了较大进展。银川市在全区率先启动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由银川市逐步扩大到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地区。

1990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银川市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认真总结了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全区开展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工作探索了路子,提供了经验。

同年4月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报登记表的通知》,先后举办了三期全区污染源申报登记培训班,培训人员200多人,培训企业100多家。

199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100多家重点污染源单位实行了水污染排放许可申报登记工作,截至年底,全区完成了首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报登记工作。同时建立了全区排污许可、申报登记工作制度,规范了排放许可和申报登记工作流程和基本原则。

1992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银川召开了全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全区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登记试点工作,部署安排了全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要求、自治区“九五”环保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组织开展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涉及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生产固体废物的企业(包括县级以上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明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12种污染物,即水污染物8种: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镉;大气污染物3种: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应列入排放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

1995年5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排污申报的主体、责任、措施。

1996年3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抓紧开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环境保护局按照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统一表格、统一上报,积极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全面落实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申报登记工作。

199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完成了全区33个行业1926家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和调查工作,全区排污申报登记调查覆盖率达到了62。63%。

2004年1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费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程序和原则,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排污费,实现了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动态管理。

2007年,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率先在全区地市级中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了《银川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条件、年检程序及相关管理要求,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发放体系,发证范围基本覆盖到所有污染物排放行业,工作走在了全区前列,为其他地市排污许可证实施和发放工作提供了经验。随后中卫市也制定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方案,将申报登记与环境统计、排污量有机结合起来。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把企业的排污情况、申请要求和环保部门的许可要求通过申请表集中反映出来,便于各级监督管理。

2009年3月1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率先在西部地区建立了宁夏国家重点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重点对国控重点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规范国控重点企业排污申报工作,为后续排污费征收工作奠定了基础。

同年10月26日至11月3日,自治环境保护厅对全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了检查,11月23日通报了检查结果。截至11月,全区共发放排污许可证5434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02家,发证率97%;市控企业391家,发证率83%;集中供热单位80家、医疗机构40家、餐饮企业3798家。银川市共发放许可证4731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9家,发证率100%,市控企业79家,发证率100%,一般工业企业1172家、集中供热单位80家、医疗机构40家,三产餐饮企业3321家;石嘴山市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12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6家,发证率100%,市控企业96家,发证率100%,集中供热单位、医疗机构、餐饮企业均没有开展发放工作;吴忠市共发放排污许可证368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8家,发证率100%,市控企业35家,发证率68%,餐饮企业272家,集中供热单位、医疗机构没有开展发放工作;固原市共发放许可证53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5家,发证率100%,市控企业35家,发证率100%,餐饮企业13家,集中供热单位、医疗机构没有开展发放工作;中卫市共发放许可证170家,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4家,发证率100%,市控企业146家,发证率56%。

2012年,按照国务院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凡列入2011—2013年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名录的企业(或项目)不再核准排污许可,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每年将吊销(或变更)一批有问题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倒逼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2013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列入2011—2013年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名录的企业(或项目)作出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已经发放的立即予以吊销(或变更),确保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

2014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10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交易有关工作。会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试点交易工作方案》。

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推进企业网上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简化申报程序,从2015年第一季度起,对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采取全程信息化外网申报模式,从此告别了传统单纯依据纸质化申报的时代,这一举措大大缩短了企业排污申报的时间。

同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将“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工作。

2017年2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部署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做好环境管理衔接,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5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发布《关于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企业、自备电厂,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国控重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类企业的自备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由自治环境保护厅征求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核发,其他火电企业、自备电厂及造纸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核发。

同年6月1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举行了“宁夏首批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仪式”,向首批28家火电(自备电厂)企业中的6家发放了全国统一编码管理的排污许可证。6月30日,完成了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工作。

2018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了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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