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限期治理与挂牌督办
一、污染源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都对污染源限期治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197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下达了全区第一批37项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和资金。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三废”治理防止工业污染的规划》,将污染源治理纳入自治区长期发展目标,并扩展到石嘴山市和吴忠地区。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银川毛纺厂、银川棉纺厂、灵武绒线厂、青铜峡造纸厂、银川糖厂、银川起重机厂、青铜峡铝厂、青铜峡水泥厂、中宁电厂、青山机械厂、自治区附属医院、银川市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等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1984年12月底前上述企业全部完成了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
1984年6月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在完成37项工业废水限期治理的基础上,突出解决一批噪声扰民问题,要求银川市1984年底前完成50台锅炉鼓风机及引风机的噪声治理任务,其中区属单位29台,市属单位21台。同时要求银川市在完成锅炉改造任务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城市交通噪声整治工作,对学校、工厂等单位安装的高音喇叭进行限期拆除。
198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向青铜峡水泥厂下达了污染源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该企业积极配合,组织相关人员探索烟尘治理技术,安装水雾除尘设备,召开技术论证会和技术推广应用现场会,解决粉尘和烟尘污染等问题。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粉尘浓度下降了12倍,为全区水泥行业污染治理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开展了严肃查处银川电石厂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对该厂下达了限期停产搬迁决定。在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成功完成了企业限期搬迁任务。
根据1987年污染源治理统计,全区共完成限期治理项目28项。据环境统计资料显示,1988年全区完成限期治理(关、停、并、转)污染企业9家。限期治理计划项目28个,实际完成76个,超额完成了治理任务,其中投入限期治理资金1700多万元,有效保证了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
1989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大武口电厂灰渣场建设、贺兰县造纸厂废水处理、银川第一毛纺厂印染废水治理、银川糖厂制糖加工废水和啤酒废水污染治理等31个项目为自治区第二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同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国家下达宁夏第二批31个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各地、市、县也分别按照自治区的通知要求,编制了本辖区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方案。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第二批76个限期治理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大武口电厂灰渣处理项目完成175万元投资,大武口洗煤厂洗煤废水重复利用项目完成150万元投资,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投产运行,1993年3月6日通过验收。
1990年3月9日,大武口洗煤厂煤泥废水治理、大武口电厂灰渣处理项目被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列为第二批国家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同年10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自治区电力局、水利厅、农业厅和中卫县人大、政府、中卫电厂等单位,对中宁县枣园乡唐庄、李湖一带污染项目进行了检查,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环境污染问题。
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石嘴山第二碳素厂、中卫造纸厂、宁夏铁合金厂3家重点企业列为自治区第三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同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区乡镇企业环保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银川市、石嘴山市和银南行署小造纸、小炼铅、土炼焦、土炼油等国家明令禁止取缔的“五小行业”,督促企业关停并转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取缔扭转了乡镇工业环境污染问题。
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第三批国家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宁夏铁合金厂、石嘴山市第二碳素厂、中卫造纸厂被列入其中。6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第三批22项限期治理项目,要求分别于1997—2000年全面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同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项目。
1999年5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第四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13个,并要求在1999年内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200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经贸委、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100余家有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依法给予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停电,加收排污费和限期治理;查处了一批已达标但因种种原因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产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以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违法新建污染严重的项目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控的48家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一控双达标”零点行动取缔关停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大荣公司、民化公司、啤酒三厂、氯碱厂、恒力集团、鲁西化肥、青铜峡峡光造纸厂、贺兰山铁合金厂8家限期治理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分别给予了停产整治处罚。
同年,国家检查组对宁夏造纸污染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督促吴忠市人民政府研究落实国家检查组的意见,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要求污染物未达标排放造纸企业实行停产治理的紧急通知》。督促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宁夏鑫汇集团美洁纸业公司、宁夏永宁紫荆花纸业集团、宁夏宁馨儿生物发酵公司、宁夏东方集团等5家逾期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决定。银川市郊区人民政府连续两次对37家污染企业作出断电停水限期治理决定。
2002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案件,以及违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列入国家淘汰或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目录但仍然在生产的企业,包括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东污西移污染企业等四种类型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2004年,平罗县对大平公路两侧及太沙工业园区内的28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单,分别对双氰胺废渣、造纸废水、烟气、粉尘、炭化炉尾气等37个项目进行治理。按照“一厂一策”制定治理方案,提出治理要求和标准,限定治理完成时间,实行目标专人负责,分片包干到人。同时进行了检查验收。当年完成限期治理项目353个,投入资金达14142万元,比上年度增长49。2%。
2005年,全区完成限期治理项目117个,投入资金9317。80万元;完成绿色工程规划项目2项,共投资21200万元。
200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重点对沙湖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决定,并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调查处理。8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限期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
2008年7月10日,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责成宁夏农林科学院限期完成辐照装置整改工作,开展辐照装置退役的前期准备工作。限期于9月30日前将现场倒源方案报环保部备案,10月30日前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到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同年12月30日前完成辐照装置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再启用辐照装置。10月,环境保护部西北督查中心在检查宁夏西夏热电厂83万吨年煤基二甲醚一期建设项目时,发现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滞后,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并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经现场检查,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2009年6月12日,石嘴山市惠农区蓝山工业园区合蒲矿业有限公司炼铁高炉除尘系统爆裂,烟气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立案查处。并责成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市通报合蒲矿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市开展企业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偷排、超排违法行为。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治决定。
2010年6月24日,环保部公布了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和处罚通知书,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将报请有批准权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经过努力宁夏昊盛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按期完成了治理任务,通过了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核查。
2011年9月,全区开展了排查医药制造和危险废物贮存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部分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同年9月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检监察室联合环境监察总队以及中卫、中宁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天元锰业铬渣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查处,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并将整治结果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5月16日、17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对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有限公司、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3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经现场采样监测,废水排放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标准。6月2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检查要求和环保部《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规定,对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截至2012年底宁夏环保违法企业45家,整改到位企业29家、正在整改14家、停产尚未整改2家。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责令企业限制产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012年,宁夏严肃查处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产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令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环境保护局依法逐个进行查处,限期整改。
5月14至17日,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进行环保督察,责令神华宁煤集团双马煤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约谈矿长,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责令国电宁夏英力特积家井煤业银星二号煤矿停止建设,限期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责令银星一号矿安装矿井水处理设施,并于当年9月投入运行;责令神华集团3家煤矿限期整改,并约谈3家矿长;责令石槽村煤矿首采区2012年底完成搬迁;责令麦垛山和红柳煤矿分别建成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矿井水处理站,利用废弃煤田、洼地建设南湖景观工程;责令宁夏宝丰集团加快焦化项目整治废水处理系统建设,废水处理能力550立方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