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办理建议提案和环保实事
第一节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认真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理程序
预交办。政府建议提案督办处向环境保护厅预交办建议提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登录网上办案系统后,征求意见,审核调整主办、协办单位,向政府建议提案督办处反馈。
正式交办。政府建议提案督办处正式交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结合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责,做好承办建议提案梳理分类交办准备工作。
党组审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拟定建议提案办理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明确建议提案办理事项。
交办分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组织召开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会议,部署安排办理工作。印发办理工作方案。
接办承办。承办处室(单位)受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配的建议、提案任务,在建议提案网站上下载建议提案内容。认真研究梳理,明确办理责任人、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办理要求。一般建议提案办理,承办处室(单位)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勾通,了解建议提案人基本意图;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调研走访实施办理;撰写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建议人或提案人,征求意见建议;建议人或提案人对答复意见满意后,再进行正式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承办处室(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自交办90日内,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函复建议人或提案人以及有关部门。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和主管领导审定,办理过程中邀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参与共同办理,面对面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办理答复。承办单位代拟书面答复意见,经主办、协办单位会审研究,报厅领导审核后,召开办理答复座谈会,正式书面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完成后30日内,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督查办理情况。
总结考核。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大会,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时,结合年终效能目标考核,对主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办理形式
在办理过程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着重抓住一个“重”字,从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入手,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落实一个“实”字,深入现场、深入实际,组织现场办理,切实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突出一个“新”字,在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上要有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探索区、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动办理工作新模式;坚持一个“快”字,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作为重点工作、重要工作来落实;追求一个“高”字,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办理、高质量落实,努力让建议人、提案人满意。
在办理过程中,做到了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难点问题积极办,一般问题热心办。凡是能够现场办理的都必须现场办理,尽可能邀请建议人、提案人参与现场办理;定期召开座谈会、汇报会、通气会,交流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是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提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亲自抓、亲自带队办理。在办理的过程中,主动邀请有关部门和市县(区)领导参加,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交流勾通。
在办理过程中,注重检查考核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办理不力、进度滞后的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对建议人、提案人不满意的答复,要求进行重新办理,确保办理质量和效果。对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承办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较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效能目标考核的依据。
在办理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对办理工作做出“ABC”标记。一是对建议人和提案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已被采纳的用“A”作标记;二是对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问题已被部分解决,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或被部分采纳的用“B”作标记;三是对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问题,因条件限制或一时难于解决的,或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作标记。在书面答复程序上,由具体承办部门按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和公文运转程序进行核稿、审签、签发、抄送。
三、办理内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1980年开始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截至2018年底共承办517件建议提案,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30件,政协委员提案387件;人大、政协重点建议提案52件。
(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1980—198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办理了自治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4件建议,涉及固原地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等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
1985—198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办理自治区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工作方案》印发了《关于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同时集中办理了自治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8号、第112号、第214号建议;五届四次会议第42号、第84号、第104号、第107号、第111号、第169号、第190号、第225号建议;五届五次会议第33号、第154号建议,内容涉及有关污染源调查、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
1988—2000年,联合有关部门办理完成了自治区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号、第19号建议;六届一次会议第133号、第248号、第254号建议;六届二次会议第145号、第201号建议;六届五次会议第90号、第117号、第179号、第230号建议;七届一次会议第27号建议;七届三次会议第027号、第028号、第170号、第228号建议;七届五次会议第136号、第152号、第189号、第192号建议;七届六次会议第7号建议;八届一次会议第180号建议;八届二次会议第16号、第57号建议;八届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以及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23号建议等26件建议。
2001年8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向人大代表通报了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了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超雄、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周振中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2002年4月10日—1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领导深入沙湖周边地区和青铜峡库区进行调研,现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003—2005年,办理完成了自治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8号《关于北方淀粉企业污水处理问题的议案》、第67号《关于加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议案》、第122号《关于治理清水河水污染的议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关于建立南华山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第208号《关于治理贺兰山机场以东10千米西夏区范围内空气污染问题的建议》;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8号《关于对全区环保设施配套齐全的高载能企业继续给予政策扶持的建议》。同时,协办完成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38号、3992号、4303号《关于加强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议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6号和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号引入重点建议。
2006—2007年,办理完成了全国人大第1739号《关于对增加投资加强宁夏固原市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污染治理的建议》和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号《关于尽快建立全区废旧电池回收机制的建议》。第179号建议列入重点建议进行了重点办理。
2007年10月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银川召开了“2007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座谈会”。
2008—2012年,办理完成了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号《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9号,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号、第26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8号、第209号,十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5号、第75号建议列入重点建议。
2013年,办理完成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号《关于对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关停搬迁企业出台相关政策并给予资金补偿的建议》、第154号《关于扩建贺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议》、第159号《关于推进我区农地残膜回收再利用的建议》。12月3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自治区人大会议中心召开了建议提案座谈会,自治区人大副主任孙贵宝、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刘小河,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环保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行风监督员、新闻记者等6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喜清江汇报了全区环保系统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主任艾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刘学军、自治区政协提案委主任王中、人大代表刘立言、政协委员王兆农等同志分别对进一步办好建议提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先后办理完成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号《关于惠农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后期养护费用的建议》、第39号《关于将农地残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第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矿企业排放废水进行监管的建议》、第127号《关于加大对环星海湖开发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第207号《关于对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搬迁的建议》、第208号《关于请求对泾源县实施生态资源补偿项目的建议》。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4号、第214号建议列入重点建议进行了重点办理。
2015年,办理完成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号《关于支持吴忠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力度的建议》、第44号《关于调整石嘴山市节能目标任务的建议》、第45号《关于对贺兰山东麓露天采矿破坏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建议》、第75号《关于解决典农河贺兰段沿线渔业养殖用水的建议》、第129号《关于解决西海固地区重大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议》、第143号《关于对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整体搬迁的建议》、第158号《关于支持石嘴山市淘汰落后产能的建议》、第163号《关于加大对环星海湖开发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的意见建议》、第164号《关于支持石嘴山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建议》、第169号《关于把贺兰山归德沟纳入石嘴山市北武当旅游景区的建议》。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2号建议列入重点建议。
2016年,办理完成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6号《关于支持吴忠市温棚生物秸秆环保新技术推广的建议》、第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基础设施并在酒庄沿线建设垃圾中转站的建议》、第87号《关于调整沙坡头国家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建议》、第95号《关于将农村环境卫生深度保洁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专项预算的建议》、第101号《关于支持宁夏现代纺织产业示范园区加快建设的建议》、第105号《关于支持西吉县马铃薯加工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的建议》、第124号《关于整体搬迁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议》、第136号《关于对金凤区区域内的原银川化工厂等11家老旧厂区环境污染治理及下岗职工危房改造的建议》、第185号《关于对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建议》、第193号《关于抢抓煤炭低迷窗口期,建设石炭山新材料及冶金产业园,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议》、第195号《关于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议》、第236号《关于加快圆疙瘩湖沙漠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建设项目的建议》、第238号《关于中部干旱带和贫困地区水源、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议》。
2017年,办理完成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七次会议第7号《关于加快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效果的建议》、第28号《关于支持中卫全域旅游发展的建议》、第32号《关于调整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建议》,第54号《关于建设吴忠至中卫城际高铁中卫南站商业圈污水处理厂的建议》、第85号《关于将泾源县列入生态补偿及水资源补偿重点县的建议》、第150号《关于支持石嘴山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建议》、第157号《关于将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惠农段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示范点的建议》、第158号《关于加大对石嘴山市城市区及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力度的建议》、第164号《关于对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提升工程给予支持的建议》、第166号《关于支持石嘴山市解决沙湖与星海湖水质问题的建议》、第209号《关于从源头治理汽车尾气排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