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1980—2000年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1980年6月,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地下排水和污水处理现状调查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调查提纲》做好排水和污水处理现状调查工作,为制定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奠定基础。《通知》要求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1985年3月,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组织召开全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以城市生态为中心,解决城市人口、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为重点,搞好城市环境规划和城市环境的战略方针,决定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青铜峡市、固原县城、中卫县城列为全区城市综合整治重点区域。1986年,银川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制订并实施城市综合整治目标及其具体措施,城市水环境治理列为重点工作之一。
1986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银川铁路医院召开全区医院污水治理现场会,总结交流全区医院污水治理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当年,我区医院污水治理经验总结报告《贯彻水污染防治法,抓紧医院污水处理工作》被选为全国水污染防治会议材料。
198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宁夏环境保护“七五”计划(1986—1990年)》,提出了“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县的环境质量要力争有明显好转,划定市镇饮用水源地,加以重点保护,使其水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3%”的基本目标和“集中力量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土地处理系统,使废水资源化,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等措施和任务。
1988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考核指标内列入了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等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指标。1989年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宁夏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意见》。1989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我区部分城市(城镇)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通知》,决定银川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区)、吴忠市、固原县为自治区首批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市县,银川市同时接受国家考核。
199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银川市制定了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开展了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污水排放申报登记、试点排污许可证等项工作,提出了城区和新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和项目任务书,开工建设了新市区集污管道及集污泵站3。32千米,基本解决了西大沟等城市地面水体污染问题。
1995年,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连续第三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活动。自治区人大主任马思忠、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任启兴率团对银川市城市污水治理问题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团的督促下,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实施银川市银新沟、西大沟污水治理项目。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编制《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跨世纪绿色工程项目,将银川市污水处理配套工程和银川市新市区污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纳入自治区《绿色工程规划》。
1996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银川市城区污水处理及配套工程和银川新市区污水处理及配套工程列入国家1996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两项工程配套的污水泵站、排水管网当年开始施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筹集资金铺设了丽子园路排水管道,基本解决了西大沟恶臭污染问题。
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执行《宁夏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要求城市水污染防治推行节约用水、清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重点治理造纸、食品等轻工业废水污染源,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完成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吴忠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到2000年全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0。78亿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5%的计划目标。
1999年,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石嘴山市大武口污水处理厂和吴忠市污水处理厂相继开工建设。2000年,石嘴山市大武口污水处理厂A段投入使用,日处理污水6万吨。全年全区新建及改造排水管道42。2千米,排水管道总长度达到700。5千米,排水管道密度达到3。46千米平方千米,污水处理率达到18。69%。
“九五”期间(1996—2000年),宁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上升,2000年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27。2%,排放量与1995年相比增长11%。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长较快,2000年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4万吨,占全区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19。4%,较1995年增长110%,生活污水污染程度逐年加重(见表4-2-37)。
二、“十五”期间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十五”期间(2001—2005年),全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增长54。6%,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产生量增长20。1%,氨氮产生量增长25。3%。全区建成污水处理厂7座,生活污水处理量增长352。3%,生活污水处理率增长31。15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去除量增长355。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16。6%,氨氮去除量增长157。2%,氨氮排放量下降0。9%(见表4-2-38)。
2001年,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速度加快,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石嘴山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相继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日处理城市生活污水16万吨;吴忠市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投资7239万元。2002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启智到银川市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石嘴山市污水处理厂调研并现场办公,督促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10月,吴忠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日处理生活污水6万吨,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4万吨日,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4。9%,高于全国当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2。3%)2。6个百分点。
2003年4月28日,面对“非典”疫情严峻形势,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防止“非典”时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对医院特别是“非典”定点接治医院医疗污水和医疗垃圾处置的监管力度,防止二次污染,切断传播途径。4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会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对银川市5家“非典”接治医院的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全面检查。5月16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示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我区“非典”接治医院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察监测。5月2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督察组对宁医大附属医院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固废焚烧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督察。“非典”期间,全区各级环保干部职工,坚守岗位,尽力尽责开展监察监测,有效防止了医院污水与废物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2003年,国家下达我区预算内专项资金6300万元专项用于平罗县、中宁县和银川市金凤区城市集污及处理工程设施建设,日处理城市污水7万吨。全区正在建设或已批准建设的污水处理厂9座,建成后可以形成日处理污水32。5万吨的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200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日元贷款项目“宁夏城市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列入项目规划。8月1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编制上报的《宁夏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日元贷款项目建议书》,通过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组的现场评估,进入可研和日方评估阶段。
同年,全区已投运污水处理厂4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6万吨日,48。4%的城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上年减少25。2%,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5%。银川市建成运行了第一中水厂,实现了银川市中水回用零的突破。银川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2%、46%和51%。
2005年,全区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13座,已形成36。5万吨的日处理能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由“九五”末18。7%提高到47。3%。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加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组织开展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快了建设进度。固原市污水处理厂与固原自来水公司合并成立供排水总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准备试运行;银川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完成管网建设,开始正常运行;中卫市污水处理厂和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经过整改,开始试运行。当年13家污水处理厂中,有5家已投入使用,3家试运行,1家正准备试运行,4家正在建设。
三、“十一五”期间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增强。2010年全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十五”末增长30。2%,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仅增长9。6%,氨氮排放量减少了0。37%。与“十五”末相比较,全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量增长94。8%,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23。5个百分点,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去除量增长145。7%,氨氮去除量增长226。6%(见表4-2-39)。
2006年,全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8座,日处理能力达到43万吨,当年相继开工建设了银川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和中宁、平罗、永宁、贺兰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6万吨,全区地级市和川区县基本实现市县都有污水处理厂。
2007年3月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厅组织申请的13个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正式与日本协力银行签约,项目总投资13。41亿元,实施后可有效改善项目地区供排水体系,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升宁夏水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和城市水环境质量。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列为2007年政府承诺办理的环保实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等内容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方案,提出了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具体要求,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力度,环境执法部门每月现场检查1~2次,监测部门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所有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了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天候监督,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市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排水实行分类管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污水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检修的,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开启备用设施,经批准后方可停运检修。
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列为2008年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环保实事。全区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一是加强对在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察和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按期建成投运。二是督促各城市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提请辖区政府立即纠正;对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查处,并征收超标排污费。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对管网建设缓慢、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高限额处罚。四是加大污水处理厂检查力度,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和核实,确保运行数据真实可靠。
同年,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河滨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了河滨工业园区公共排水管网接入石嘴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的建设方案,开展了河滨工业园集污管网工程建设,园区重点企业工业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中卫市人民政府协调兰州铁路局和中卫铁路段,开展了中卫铁路区域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勘察设计,建设了中卫铁路地区生活污水与城市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对接工程,改善了中卫铁路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环境。
2009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决定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生活污水有效处理,要求建成西吉、海原、泾源、彭阳、隆德、同心、盐池、红寺堡8个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2009年底,全区10个沿黄城市已全部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9个市县已建成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16座,日处理能力70。5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71。2%,省辖市达到76。8%,首府银川市达到89。5%,全区城镇人均污水处理能力是西北地区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居西北五省区第一。
2009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调查,发现全区建成投入运行的13个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65。5万吨,实际处理量41。95万吨,平均负荷率仅有59%。为此全区环保部门加大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力度、检查频次和突击检查次数,采取措施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一是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暗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及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详细核实日常运行情况,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电费发票、购药发票、加药量、脱水污泥的产生量和处置费发票、管道维护费、维修费发票、人员工资、运行记录等进行严格检查,并根据中控室记录、维修记录、资料室运行情况报表等,确定实际处理水量,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三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确保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四是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五是协调有关部门理顺污水处理价格,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收费体制,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缓解资金短缺矛盾。
2010年,银川市重点加快建设贺兰县洪广污水处理厂,集中对暖泉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入第三排水沟,有效改善第三排水沟上游环境质量。石嘴山市重点以第三排水沟(平罗—惠农段)流域治理为突破口,扩大流域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扩建平罗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1。5万吨,新建红果子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1万吨;实施了第三排水沟末端湿地系统处理工程,为实现流域水质改善目标创造条件。
四、“十二五”期间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