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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冬季期间,全区开展督查工作5批次,出动执法人员6547人次,检查企业1723家次,责令存在环境问题的459家企业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对54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870万元。全面推行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双随机”监管污染源1508家。启用无人飞行器智能系统开展夜查巡查32次,高空监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源排放状况。检查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园区10个、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77家,责令整改7家、行政处罚6家、约谈4家、移送公安机关2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知》,组织对114家锅炉房燃煤煤质进行抽样监测,督促完成锅炉房煤场封闭改造57个。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除重大民生项目外),于12月1日起全面停工,减少建筑施工扬尘。严格督促冬季施工建筑企业落实“六个100%”抑尘措施(即施工现场100%采取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100%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拆迁作业100%全部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口100%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冲洗车辆防止扬尘措施;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100%采取密闭、运输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100%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对达不到要求的54个项目限期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85个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同年11月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呈送《关于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汇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1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咸辉主席作出重要批示:“从目前来看,全年全区空气质量有一定改善,成绩来之不易,环保部门功不可没。要深刻认识环保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扎实抓好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攻坚、久久为功、永不懈怠,努力促进全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美丽宁夏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同年12月22—27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五个地级市及宁东基地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抄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同年12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了宁夏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提出2016年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扭转我区可吸入颗粒物不降反升的局面;2017年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下降目标;2018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提出加快燃煤污染治理,2017年各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2018年完成全区所有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治理;实施散煤污染整治和煤质监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整改措施,消除燃煤锅炉导致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成因。
2016年,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78。8%,达到75%考核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9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9%,达到下降7。4%的自治区考核要求,未达到较2013年下降6%(82微克立方米)的国家考核要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4%,达到下降4。1%的自治区考核要求,同时也达到了下降4。0%的国家考核要求(见表4-3-61)。
2016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投入135273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环保补助资金38489万元,占28。5%。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淘汰锅炉27162万元,炉窑污染治理77956万元,扬尘治理8930万元,能力建设13900万元(见表4-3-62)。
2016年,全区计划淘汰燃煤锅炉427台2011。24蒸吨,实际淘汰501台2728。6蒸吨(其中计划外219台1550。8蒸吨),完成率117。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划实施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210个,完成208个(其中计划外28个),完成率99。0%。计划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0个,完成9个,完成率90%。计划实施工业堆场治理项目41个,完成53个(其中计划外17个),完成率129。3%。计划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项目63个,完成41个(其中计划外16个),完成率65。1%(见表4-3-63)。
2017年1月1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保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部门管理工作台账建立目录》,印发给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气象局等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部门,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要求完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台账,准备迎接国家和自治区考核。
同年1月24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级市政府制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明确禁限放时间,划定禁限放区域和场所,有效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
同年2月1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审计厅报送《2016年第四季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的函》,对《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第四季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的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函告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6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0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8%,扭转了近两年不降反升的态势。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全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9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9%,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同年2月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对银川市部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部分住宅小区施工工地扬尘无组织排放问题严重,部分土方运输车辆未采取篷布覆盖措施。3月1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通报银川市部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环境监察情况的函》,建议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银川市及相关县(区)住建部门严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六个100%”扬尘防控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工地全面达到扬尘防控标准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同年3月24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范围内,新建锅炉准入要求和排放标准,现有锅炉监督要求和排放限值;明确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是指《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中明确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告的边界范围确定。在银川城市建成区内及周边地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自通告之日起,全区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分别分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
同年3月5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下达了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6年下降5。8%,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较2016年下降6。3%、5。3%、4。1%、8。6%、6%,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6年下降4。3%,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较2016年下降12。5%、2。1%、4。2%、0%、2。2%;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均控制在2015年水平以内;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为74%、66%、78%、89%、80%,实现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宁东基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6年分别下降8。9%和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2%的工作目标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严控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以及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等十项工作任务。
同年3月28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民生实事燃煤锅炉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制定了在燃煤锅炉基础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区、市、县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全区燃煤锅炉监管信息化平台;各地级市和重点县(区)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建成区集中供热或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实施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对暂不能拆除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治理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的工作目标任务。
同年3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住建厅拟定了《加强全区城市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企业堆场及**地面扬尘、城市建成区**地面扬尘和采矿区扬尘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及措施要求。5月12日、8月1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联合银川市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住建部门对银川市建筑工地扬尘、道路扬尘、企业堆场扬尘和渣土拉运车辆扬尘进行现场督查,发现大部分建筑工地施工区降尘措施不足,企业堆场表面**无防尘措施,部分道路未硬化、洒水频次不足,渣土运输车辆未及时冲洗,空车未覆盖篷布,扬尘污染现象严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督查通报,责成属地政府及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处理并限期整改,督促相关部门对辖区建筑施工工地、道路,采砂取土场、拌和站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六个100%”抑尘措施。
同年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组织全区环保、住建、质监部门及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燃煤锅炉基础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经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全区燃煤锅炉共计4448台,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1463台,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外2985台。对使用茶浴炉、土暖炉散煤用户调查时,按燃煤锅炉进行打包拆算,台数计入锅炉调查结果(4448台)。据统计,全区散煤用户拆算锅炉472台,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154台,建成区外318台(见表4-3-64)。
同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到2020年,全区地级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分别比2015年增加6%和减少11%、12%的约束性目标。提出了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强化“煤尘”治理,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烟区,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二是强化“烟尘”治理,全力推进工业污染源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大城市餐饮油烟和农村秸秆焚烧防控力度;三是强化“扬尘”治理,实施城市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建筑施工工地绿色化建设,工业企业堆场全封闭管理,矿采区环境整治;四是强化“汽尘”治理,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加快黄标车淘汰和老旧车报废进度;五是强化“异味”治理,开展空气异味综合整治,实现异味全程管理,对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异味污染企业依法实施搬迁或关停等大气污染治理任务。
同年7月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全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通知》,按照《“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和2017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推进专题会议纪要“年内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的要求,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1139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炉须全部淘汰。各市县(区)政府上报2017年拟淘汰(含煤改气、煤改电)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锅炉656台,占应淘汰锅炉57。6%;拟淘汰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锅炉384台(含煤改气、煤改电),占应淘汰数57。0%(见表4-3-65)。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2017年民生实事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实施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各设区的市和重点县(区)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对建成区集中供热或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实施锅炉“煤改气”或“煤改电”,对暂不能拆除的燃煤锅炉实施治理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了《2017年民生实事燃煤锅炉整治专项实施方案》,自治区住建厅与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了全区推进城市供热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清洁供暖技术现场观摩会,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建厅等10个厅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能替代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建厅、发改委、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推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品示范项目。
同年7月13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列入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治理项目共155个,重申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含煤改气、煤改电)须按《关于下达2017年全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通知》执行。7月31日,吴忠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整治市区城市建成区燃煤污染的通告》,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确定了燃煤锅炉销售、使用、淘汰办法。9月6—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行督查。10月25—2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环境保护厅、发改委、住建厅等部门对全区燃煤污染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和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并核查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扣除散户)基础调查完成情况,发出了《关于2017年燃煤污染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12月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空气质量及燃煤锅炉淘汰的督办单》,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监管,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同年8月21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督查和减排核查核算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改委、经信厅、公安厅、住建厅、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督查和核查组,对全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落实《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减排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
同年9月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全区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印发《自治区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对涉气“小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污染、煤炭消费和散煤使用销售、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地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扬尘、城市**地面扬尘、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秸秆焚烧污染等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开展排查整治。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察,确保排查整治取得成效。要求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厅、住建厅、公安厅、质监局、农牧厅等环境保护责任部门按责任分工检查、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同年9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了到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5年得到较为明显的改善,各地级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规划目标和地级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降至2。0%以下,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全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11%和12%的环境质量指标,以及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降至31。47万吨和32。35万吨,均比2015年下降12%的总量控制指标(见表4-3-66)。
同年9月6—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督查核查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住建厅、质监局组成督查组,对五个地级市及宁东基地2017年1—8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听取了各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的工作汇报,查阅了当地环保、住建、公安、国土、城管、农牧、商业、林业、交通等部门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了54家企业、45个工地和80个项目。检查情况表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级市党委、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银川市组建成立了市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专项行动指挥部,市委书记任主任、总指挥,并成立督查考核办公室。石嘴山市成立了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政府“一把手”市长担任主任。宁东基地实行企业治理工程进展情况“红、黄、黑榜”媒体公告制度。银川在全区率先出台了《银川市环境综合整治督查问责办法(试行)》和《关于依法严惩十种大气污染突出违法行为的通告》。各地均制定印发了《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实施方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已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各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正在加快推进。但全区部分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形势依然严峻。2017年1—8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三项考核指标,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一降一升一平”,其中吴忠市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5。1%,宁东基地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7。7%,银川市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12。9%,石嘴山市、固原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按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考核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同年10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全区环保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印发《自治区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等涉气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质和污染排放情况、生物发酵企业异味治理情况、施工工地扬尘情况、餐饮油烟和秸秆焚烧管控情况,严管重罚环境违法行为。
同年10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环境执法攻坚行动方案》,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督促整改燃煤锅炉改造、小锅炉淘汰、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等问题,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了大气污染环境执法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下设7个工作组,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
同年10月1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的通知》,指挥部负责统筹谋划全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全局性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协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排放整治、集中执法等攻坚行动。10月19日,制定印发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周调度、周通报、半月现场会、月督查制度》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10月20日、10月31日、11月8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周调度情况,连续向五地市人民政府发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办单》,通报各市燃煤锅炉淘汰和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工作进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同年10月2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气象局合作应对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制度》,会同自治区气象局召开银川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工作会议,分析今冬明春全区及银川周边地区气象条件及趋势,会商重污染天气研判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并听取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情况汇报。
同年10月31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住建、环保、工信部门要严格落实燃煤污染防治任务措施;住建部门要监督落实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全部停工的要求;公安城管交通部门要加强渣土车辆扬尘查处力度;街道、乡镇以及农村、园林部门要实现对秸秆、垃圾、落叶禁烧的全面监管;工信部门要继续实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环保部门要实施驻厂监管,实行限煤质、限排放、限总量的措施,最大限度压减工业排放;公安部门要确保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并禁止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主要街道;商务、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销售汽柴油达到国五标准;各地环保部门、气象部门要开展定期会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
同年11月3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修订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升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并督促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请启动与终止机制,全面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减少系统性误差,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要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
同年10月30日—11月7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周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发现银川市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和石嘴山市平罗县周边部分建筑工地施工区未设置或未及时更换破损防尘网,洒水抑尘频次不足,出场路面未硬化,进出车辆冲洗设施未设置或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向自治区住建厅发出《关于银川市及石嘴山市周边建筑工地扬尘抽查督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同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可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约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金凤区、永宁县、同心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咸辉主席主持召开全区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必须动真碰硬严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督导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从相关部门抽调百余人组成五个工作组,下派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专项督查工作。
同年11月28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的函》和《关于对吴忠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的函》,请两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上升,超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要求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的大气污染源。12月19日、26日、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连续向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五市人民政府发出《宁夏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提示函》,预测全区将出现大范围静稳或沙尘污染天气,请各市采取措施,提前做好预警防控工作。
同年12月7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机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指出宁夏尚未完成省市联网,全区机动车辆排放检测机构与地市级环保部门联网率低于40%,排名全国倒数第一。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对联网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五市政府发出《关于对机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督办的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