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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1页)

第五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了“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奋斗目标和“到2017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的具体目标,下达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2014年1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确定了宁夏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总体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防治为重点,兼顾细颗粒物防治,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银川市等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

201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了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014年7月18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明确了各项指标的指标解释、工作要求、指标分值和计分方法。

2018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终期考核结果的通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全国15个省份考核等级为优秀,8个省份考核等级为良好,8个省份考核等级为合格。宁夏考核等级为合格,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制定印发了《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冬季攻坚方案》和《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目标任务。

国家任务指标及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宁夏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城市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6。4%。根据国家与宁夏签订的《大气十条》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7年,宁夏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

2017年,宁夏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以2013年实施新标准的监测数据为基数(2013年全区仅银川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了城市大气环境监测,2014年其他城市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因此基准年全区监测数据使用银川市2013年数据和其他城市2014年数据平均值作为基数),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5。1%,完成了“大气十条”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可吸入颗粒物下降10%的目标任务(见表4-3-77)。

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2017年宁夏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1。4%,超过国家任务目标(76%)5。4个百分点;细颗粒物平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17。0%,超过国家任务目标(6。4%)10。6个百分点;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两项约束性指标目标任务(见表4-3-78)。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全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控制过剩产能,清理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2013—2017年,全区累计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28个工业行业132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1221。15万吨,淘汰制革23。5万牛皮标张、平板玻璃560万平方米、石膏板800万平方米。2016—2017年,拆除处置6家“地条钢”企业,取缔中频炉45台,退出产能45。7万吨,全面完成“地条钢”取缔工作任务。“十三五”时期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累计关闭煤矿32处,退出产能700万吨,分别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国家下达任务量的3。6倍和5。7倍。2017年全区排查“散乱污”企业1232家,完成整治任务945家,整治完成率76。7%。

(二)清洁生产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印发了《自治区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2014—2017年,逐年下达了《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将244家重点企业纳入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发布。2013—2017年,全区完成了184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完成率75。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案》,2013—2017年,计划技术改造企业38家,完成改造任务36家,完成率94。7%。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自治区制定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压减煤炭593万吨,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较2012年下降3。7个百分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以电代煤、以电代油”,2017年,全区实现煤改电替代电量15亿千瓦时,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457台1241。2蒸吨。自治区按照煤炭清洁利用的要求,加大煤炭洗选加工能力,全区洗煤厂合计洗选能力12600万吨年,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6。5%(见表4-3-79)。

自治区开展了散煤清洁化治理,发布了《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劣质商品煤的通告》,实施了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和清洁置换工程,2017年,完成散煤用户“煤改电”“煤改气”3052户,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22家,全区各市配送、置换洁净型煤13922户20597吨。

自治区实施了车用油品提质升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区国V标准成品油升级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区石油加工企业自2016年12月起全部生产符合国V标准的汽油、柴油,全区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所属加油站自2017年1月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自治区将淘汰燃煤锅炉作为宁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一批热电联产项目投运,新增供热面积2280万平方米,为淘汰燃煤锅炉创造了条件。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淘汰燃煤锅炉列为民生实事,印发了《2017年民生实事燃煤锅炉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和《关于下达2017年全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通知》,将燃煤锅炉淘汰标准从国家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下提高到20蒸吨小时以下,将淘汰范围从国家要求的地级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2014—2017年全区累计淘汰燃煤锅炉3630台13257。2蒸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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