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重金属与化学品污染防治
第一节 重金属与其他污染物排放量
1981—2018年,全区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见表4-6-1,表4-6-2。按环境统计口径,2004年以前工业废水中重金属和挥发酚、石油类、氰化物等污染物统称为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2004年以后为区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列为考核约束性指标,重金属与挥发酚、石油类、氰化物等污染物统称为其他污染物或重金属与其他污染物。
“九五”期间(1995—2000年),全区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汞、镉、六价铬排放量有所下降,铅基本持平,砷排放量上升较为显著(见表4-6-3)。“十五”期间(2001—2005年),全区工业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排放量显著下降,2005年六价铬排放量较2001年下降92。4%,比“九五”末期下降91。5%;砷排放量较2002年峰值时下降64。0%(见表4-6-2)。“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全区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镉、铅排放量无显著变化,六价铬排放量显著增长,2010年较“十五”末期增长440%,砷排放量显著下降,2010年较“十五”末期下降91。2%(见表4-6-2)。“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呈下降趋势,2015年汞排放量较2011年下降50%,六价铬、铅、砷排放量分别较“十一五”末期下降99。6%、85%和63。1%(见表4-6-2)。
2001—2018年,全区共排放汞污染物28。0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62。2%(见表4-6-4);共排放镉污染物1450。11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89。9%(见表4-6-5);共排放铅污染物843。5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46。4%,银川市排放量占31。6%(见表4-6-6);共排放六价铬污染物2567。76千克,其中中卫市排放量占56。3%(见表4-6-7);共排放砷污染物12738。32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