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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金属污染防治(第1页)

第二节 重金属污染防治

2003年,自治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8月1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执法检查组对部分排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灵武市郝家桥镇5家炼铅企业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标准,生产工艺落后,属于国家明令取缔的污染严重的企业。9月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查处郝家桥镇炼铅企业和轧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通知》,责成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提请灵武市政府对5家炼铅企业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灵武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了5家小炼铅企业。

2008年4月21—30日,环境保护部督查组在我区进行环境执法后督查检查,发现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7家铅冶炼企业存在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5月15—16日,根据环境保护部督查组的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自治区监察厅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吴忠市工业园区粗铅冶炼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进行试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7家铅冶炼企业均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入园投资协议书,并经吴忠市发改委、经贸委核准或备案,其中有4家企业的粗铅冶炼项目为烧结机—鼓风炉熔炼技术,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进行试生产,违反了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属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3家企业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根据调查组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向全区通报吴忠市涉铅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金积工业园区粗铅冶炼项目核准过程中把关不严,违反国家已颁布实施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放松对项目所需相关文件审核的查处情况,并追究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成吴忠市监察局对吴忠市发改委原主任、原金积工业园区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吴忠市发改委4名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诫勉教育,责成金积工业园区将相关责任人员调离园区工作岗位。6月30日,吴忠监察局下发《关于对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铅冶炼项目违规审批行为处理的报告》。7月1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对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粗铅冶炼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要求全区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清理整顿,依法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7月29日,《宁夏日报》《法制日报》和宁夏电视台公开报道,向社会通报了吴忠市涉铅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09年,全区环保部门按照国务院九部委《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以及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重金属砷,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污染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企业废渣堆放处置情况,全面掌握了全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基本情况、排污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全区检查涉重金属企业29家,其中停产3家,5家进行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均有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渣和污泥均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同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并要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对《产业指导目录》做出相应调整。

同年,在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开展了涉砷、涉铅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含砷废水和铅酸工业废水治理设施,铅烟净化、铅尘过滤、酸雾净化和铅渣、铅泥回收利用情况,确保相关企业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废渣综合利用。

2010年,按照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区开展了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在2009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对全区35家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进行集中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对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等8家日常环境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对金海皮业有限公司等3家外排废水总铬超标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银川市依法取缔6家小电镀加工厂,对从事电镀生产、生产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第二排水沟的宁夏银河仪表厂表面处理分厂予以关停,并断水断电,及时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同年10月19日,环保部办公厅下发《关于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加快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排放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监督性监测。11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齐同生副主席批示:“督促环境保护厅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确保我区重金属排放企业不发生非法、违章排放事故。”

2011年3月,国家审计署在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铅超标,39名职工血铅超标,8人慢性铅中毒问题。3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齐同生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立即下发《关于迅速开展铅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并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全面监测。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减少了铅尘排放点,改善了作业环境,避免了铅尘的逸出和铅蒸气的挥发,铅尘排放基本达标。

同年8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我区“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

同年10月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污染防治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当年完成了2个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和4个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争取中央环保专项资金2264万元,开工建设了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含锰、含铬废水治理,金牛集团化肥有限公司含砷废水治理,金海皮业有限公司含铬废水治理和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含铅废水治理4个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铅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和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工作。全区排查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重金属砷等重金属排放企业39家,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企业3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吴忠市人民政府对采用烧结机—鼓风炉落后生产工艺炼铅,且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6家铅冶炼企业予以淘汰关停;将含铬废水不能达标排放的12家皮毛加工企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2011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齐同生在《关于天元锰业公司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最新进展情况报告》上的批示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开展了电解金属锰生产经营项目环境风险与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8月,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7。2万吨年电解金属锰生产经营项目环境风险与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1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邀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企业按照本次评估的结论与建议,建设完成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和部分应急处置与事故防范设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本次评估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督促企业建设了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系统,并争取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300万元,用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建设。12月1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开展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电解金属锰生产经营项目环境风险与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齐同生批示:“重金属污染治理是明年工作的重点,该企业要重点帮扶(在治理污染上),严密监测,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对明确淘汰的铅冶炼、皮革及毛皮鞣制加工等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设备要依法予以关停;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新建项目,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灵武市,新建、改造、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提出2012年底全面建立完善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数据库;2012年底前实现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置;加大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加强铅冶炼及铅蓄电池、电解锰和皮革及皮毛鞣制加工等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低汞触媒替代步伐,2012年全区低汞触媒普及率要达到30%,2015年要达到100%;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同年4月1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印发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分工落实到厅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2012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强重金属企业污染源管理和监控,实施台账管理,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进行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调查评估,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重金属企业的审批权限,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在灵武市、青铜峡市、利通区、中宁县等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于铅冶炼及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解锰等重点防控行业进行多方位的管理和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退出制度。加大重金属企业污染源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对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超过2007年水平。”

同年,环境保护部对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我区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宁夏排名全国第10名。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全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印发了《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低汞触媒替代实施情况、含汞废水污染治理情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含汞污染物排放及监测情况、废汞触媒利用处置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施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排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改。

同年,加强对黄河等地表水国控断面和11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重金属监测,定期对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了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健全了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和企业环境应急预警体系。以涉重金属企业为重点,完成了36家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

同年12月10—15日,吴忠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青铜峡市青宝冶炼有限公司和青铜峡市燕赵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烧结机—鼓风炉粗铅生产线的排气烟道、烧结机电机进行拆除,并对企业生产线和相关设施断水断电,彻底关停两家粗铅冶炼企业。

2013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到2014年,重点区域青铜峡市、利通区、灵武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铬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其他非重点区域铅、镉、汞、铬、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基本路径:“重点防控铅冶炼、电解锰、铅蓄电池、皮革(皮毛)及其制品、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等行业。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加快工艺改造,推动产业升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主要任务:“在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铅冶炼企业坚决淘汰,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企业提前一年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工作。加强重金属企业监管,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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