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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放射环境监督管理(第1页)

第二节 放射环境监督管理

1982年,国务院万里副总理对放射性废物处理问题作出批示,要求环保部门归口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工作。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区建设放射性废物库。198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自治区计委呈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库计划任务书》,提出建设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和成立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的意见建议,并说明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归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领导。1986年,自治区计委批复同意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编制15人。1986年8月,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始归口管理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开始起步放射性污染防治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1986—1988年,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任务,系统调查了全区四个地市20个县(市)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天然放射性物质含量,全区共设立外照射测点201个,采集土壤样品192个,水体样品117个,获得测量数据8600个,基本获得了全区天然γ辐射水平和土壤中238U、232Th、326Ra、40K四种核素含量的分布状况,以及水体中放射性元素浓度,提交了《宁夏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报告》和《宁夏环境天然贯穿辐射剂量水平调查研究》《宁夏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调查研究》《宁夏水体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等报告,为环境管理、常规放射性环境监测、放射环境质量评价及制定管理法规和标准提供了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1989年,开展了全区人工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全区历年来应用同位素的31家单位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了全区现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21家,其中银川地区10家,占47。6%,应用放射性同位素14种,总放射性强度约2万多居里,每年产生放射性废物约1。5吨,现有未贮废源7枚。调查发现全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混乱,随意丢弃和就地堆存的现象较为普遍,全区已发生13起放射性事故,已对周围环境和人民健康与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1990年3月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更改名称的通知》,宁夏放射性废物管理所更改名称为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3月2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制定了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并为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办理了放射性废物收费许可证。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对全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进行大检查。基本查清了全区使用人工放射源和应用同位素单位的管理现状和环境污染状况。全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共25家,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年使用量2。16×103毫居里,封闭型放射性同位素总强度为2。69×107毫居里。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存在着管理混乱、资料不全、操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使用区无严格界线标示等问题。

1992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对宁夏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实施统一监测监督管理。当年,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负责审核了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905厂)新建渣库的选址和扩建项目,进行了吴忠仪表厂γ射线探伤机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表的评审工作,标志着我区放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开始起步。

1993年,全面完成了全区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核查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了全区放射性污染源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放射性污染源调查采取了从科委、公安、卫生、武警、消防等部门获取全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情况,按辖区分工负责,分组入户调查的方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基本查清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在我区的使用单位和使用情况。我区放射性污染源涉及医疗、教育、工业、农业、建材、电力、煤炭地质等十几个行业300多家企事业单位,其中有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70多家,射线装置类单位200多家。放射性污染源核查采取了对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的报表、账目、实物实地检查的方法,确保了全区范围内被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报表资料合格率达到100%。

同年,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对吴忠仪表厂新建γ探伤机项目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审查,并就设计图纸有关辐射防护方面的数据进行核算,给出了审查意见。同年6月,在吴忠仪表厂γ射线探伤室施工图纸设计审查会上,宣布了环保部门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受到有关专家和设计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

199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宁夏放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涉源单位认真吸取浙江省连续发生3起放射源丢失的教训,加强放射源管理,防范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为14家企事业单位补办伴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这是我区首次对伴有辐射项目进行现状监测、工程分析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995年,在全区环保执法检查中首次将重点放射性污染源列为检查对象,推动了全区辐射环境执法工作。同年,组织开展905厂放射环境管理状况调研,基本摸清了该厂生产状况、工艺流程、放射性废渣废水的产生途径和处置情况,并在湿渣库、废渣库及其周围环境和固体样品、水体样品监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渣废水处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编写了《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放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书》。

199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将地质行业放射源的使用与管理列入1996年度全区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在对地质行业涉放射性污染源单位执法检查中发现,地质行业的密封放射源管理问题较多,一批地勘、测井用的密封放射源长期闲置,一些应该报废的放射源随意堆放。执法检查组要求地质行业加强放射源管理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同年,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制订了放射环境管理监控程序,并将平罗县X光机放射环境管理作为试点推行。编制了《905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这是我区首次对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997年8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暂存源库运行情况监测、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向放射源拥有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送贮闲置废放射源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同年11月15—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检查团华北片检查组对宁夏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工作汇报,观看了收贮登记卡片、实地检查废物库及其配套设施运行情况,并对库区进行实地抽样监测。检查组认为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拓展工作局面,加大放射性废源收贮力度,很好地发挥了辐射环境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检查组同时指出了宁夏放射环境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库存在的问题,对加强放射环境监测能力、配备放射性废物运输车辆及库区通讯设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检查组还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放射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院方提出限期补办放射区新建直线加速器等设施环评手续的要求。

199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向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下发《限期补办直线加速器及放射区环评报告的通知》,院方高度重视,立即委托宁夏放射环境管理所开展现场监测,并编写《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直线加速器设施及放射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同年3月,青铜峡水泥厂发生一枚铯-137放射源丢失事故,5月,石嘴山市水泥厂又发生一枚铯-137放射源丢失事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放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用源单位管好放射源,将长期不用的放射源暂存或收贮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避免发生放射安全事故。同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送了《关于继续寻找青铜峡水泥厂丢失放射源的请示》,向全区各有关单位下发了情况通报,对全区应用放射源单位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依法对青铜峡水泥厂、石嘴山水泥厂等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同年4月,自治区放射环境管理所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核医学科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对核医学科直线加速器及放疗中心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区内外专家评审通过《宁夏农林科学院农副产品贮藏加工研究所放化钴照室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999年3月24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宁夏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提出加大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对放射源应用单位的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收贮放射性废物,搞好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等目标任务。

1999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区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组织对石炭井矿务局地质勘察大队等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同年11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自治区法制局联合对全区37家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主要检查辐射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设施和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7家单位分别下达了“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限期交贮废源(物)”通知书。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新建直线加速器进行验证监测和直线加速器设施竣工验收,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新建直线加速器设施及放射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组织开展了宁夏化工厂新建两套项目辐射装置环境影响评价。

同年12月2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灵武市特种水泥厂放射源暂存库内存放的3枚活度为100毫居里的放射源丢失。事故发生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灵武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寻找,灵武市公安部门经过艰苦努力,次日下午和4日凌晨找回2枚放射源,未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宁夏辐射环境管理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2枚找回的放射源妥善包装后安全收贮到放射性废物库。1枚放射源下落不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事故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年1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添补了我区辐射环境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使我区辐射环境管理进一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年,宁夏辐射环境管理所在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领了《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2000年2月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工作的批复》,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委托宁夏辐射环境管理所依法履行环境行政执法事项,并下达了《宁夏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同年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全区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座谈会,各市县环保部门和有关厅、局主管领导和部分辐射应用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法制局领导分别讲解了我区辐射环境管理有关情况和办法出台的背景以及法规条款,提高了与会人员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意识。会后,多家辐射应用单位与自治区辐射环境管理所签订了废源收贮和辐射环评补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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