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一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控双达标”的要求,决定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此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成为环保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1996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下达12种污染物排放计划指标。同月,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12种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白立忱主席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决定制定全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电力、冶金、化工、煤炭、机械、建材、造纸、酿造等行业共1716家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及主要污染物同时申报登记,为全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奠定了基础。
1997年8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宁夏上报的“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形成了《宁夏“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1997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意见》,下达了《宁夏“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和总量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各地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总量控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总量控制计划的安排,制订工作方案,层层分解控制指标,落实到各级政府、各行业和企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了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和采用高耗能污染严重设备和工艺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没有环境容量、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又无削减措施地区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切实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达了《宁夏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确定“九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内,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内的目标。提出“九五”期间全区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有效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到2000年,控制烟尘排放量1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8。2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9万吨,工业废水中石油类、氰化物、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计划指标内的目标任务(见表4-8-1,表4-8-2,表4-8-3,表4-8-4,表4-8-5)。
2001年,国家下达宁夏“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6种主要污染物,除二氧化硫指标以外,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全部控制在国家排放允许的指标以内,分别比“九五”末降低了53。8%、55。7%、22。4%、32。4%和84。3%。
2006年,“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宁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10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1。1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2。2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52万吨,烟尘排放量控制在11。11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8。12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控制在3。69万吨。
同年8月13日,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王正伟代表自治人民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市和重点排污企业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自治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2007年,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要求,以及国家下达宁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要求,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宁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同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2008年6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批复了《“十一五”期间宁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要求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2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1。1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9。33%。2008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3万吨以内,在2007年13。7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3%(比2005年削减7%),静态削减量为0。41万吨,并同步削减年内因经济增长而预计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97万吨,合计削减量为2。38万吨。2008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5。5万吨以内,在2007年36。98万吨的基础上削减4%(比2005年增长3。5%),静态削减量为1。48万吨,并同步削减年内因经济增长而预计新增的二氧化硫排放量2。00万吨,合计削减量为3。48万吨(见表4-8-6,表4-8-7)。
2011年11月6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和国家下达宁夏“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十二五”期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2。6万吨、1。7万吨以内,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6。0%(其中:工业和生活削减6。3%)和8。0%(其中工业和生活削减8。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36。9万吨、39。8万吨以内,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3。6%和4。9%,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见表4-8-8,表4-8-9)。
2016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1。7320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增长3。00%;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6733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增长3。0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973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增长4。3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6。3958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1。00%(见表4-8-10)。
201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1。0443万吨,比2015年21。0997万吨下降0。26%;氨氮排放总量为1。6242万吨,比2015年1。6246万吨下降0。0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4。7732万吨,比2015年35。7596万吨下降2。7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5。7455万吨,比2015年36。7634万吨下降2。77%(见表4-8-11)。
2018年,经生态环境部最终认定,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0。9583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0。67%;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6115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0。7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2。9346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7。9%,重点工程减排量4。3万吨以上(重点工程减排量为基于2015年的2016、2017、2018年累计减排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4。0797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7。3%(见表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