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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求与原则

办案要求与原则

作  者:王又槐

类  别:其他小说

状  态: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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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6-22 16:54:56

最新章节:○论六赃

清代的地方长官和司法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熟悉法律。作者撰写《办案要略》旨在介绍办案经验,以增长官吏的办案知识,故内容颇求务实。全书的篇目为:论命案、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论强窃盗案、论抢夺、论杂案、论批呈词、论详案、叙供、作看、论作禀、论驳案、论祥报、论枷杖加减和论六赃。综合其内容主要可分三部分:勘验与定罪、量刑与执行、处理各种法律文书。作者认为,勘验与定罪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手段,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故常把此两者联系起来论述。主要有光绪十年(1884)元和张廷骧刊行的《入幕须知五种》本和群众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注译本。 办案要略

《办案要求与原则》○论六赃

不枉法与窃盗赃同罪分四等轻重悬殊监守常人盗赃不分首从并赃论罪窃盗以一主为重并赃而分首从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只计入巳之数分有禄无禄也不枉者各主通算折半科罪亦计入已之数分有禄无禄也坐赃致罪者或因应得之外而过取则计过取之财以论罪或因科敛人财而不入己则计所敛之财以坐罪无论一主各主折半以科罪止满徒赃不入己仍还职役 律中官吏受财一条专指官典与吏已经得受有事人财事巳断讫之罪也 【虽未审断已有批词亦是】 若许而未交或立有契劵封贮他处尚未接受者则为听许财物如听许于事前事过而已接受或受意于临事过后而始迎合则为事后受财三者必须官吏因事方引此律若衙役犯赃及平人因事许财受财本条别有罪名不得援引也其律内所谓有事以财请求者专言有事在官以贿行求之罪也如事未到官贿求私和及贿求藏匿引送脱逃之类另有本律本例不可误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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