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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第1页)

第四节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

一、水污染防治目标

2012年5月16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实现。同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宁夏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黄河干流、清水河、泾河水质持续改善,水质稳定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水质类别。黄河中卫市控制区(中卫下河沿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达到三类,清水河入黄口吴忠市控制区(叶盛公路桥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达到三类,黄河银川控制区(平罗黄河大桥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达到三类,黄河石嘴山市控制区(麻黄沟国控断面)水质目标达到三类,黄河固原市控制区(三营泉眼山断面)水质目标达到三类,泾河固原市控制区(弹筝峡园子村省界宁甘断面)水质目标达到二类;重点流域、主要排水沟渠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流域排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2015年全区黄河中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34万吨,比2010年削减7。23%,氨氮排放量1。45万吨,比2010年削减8。94%。

2013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规定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22项,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湖、库,以N计)、铜、锌、氟化物(以F计)、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同时,还规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各地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并通过每月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评定水质达标情况。对各地市人民政府的考核按季进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存在异议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会同上下游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的技术规定及监测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

落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加强对本行政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重点监控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出境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内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排、停产等综合污染防治措施;对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标准,水质明显改善的城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水污染防治考核

一是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按照单因子评价法,对考核断面采用人工监测或自动监测值进行评价,达到规划目标的监测次数占年度监测次数的百分比,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单个断面达标率依次分别不低于50%、60%、70%和80%,即视为该断面达标。二是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依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黄河中上游流域确定的宁夏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进行。三是考核项目。考核《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73个骨干工程项目。四是考核因子。考核《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的,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总氮(河流断面不考核)、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杆菌群以外的22项指标。五是考核时段。每月监测一次,全年12次52周的周的人工监测值或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年均值。新建成的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验收但运行未满1年的,其数据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断面水质计分为70分,项目完成率总分为30分。扣分或减分,每发生一例由于水质超标引起的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分别依次扣减责任方10分、8分、6分和4分。因违法排污导致邻市跨市断面水质发生重大改变的,酌情扣减责任方2至6分。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已报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或与自查报告不符的情况,每发现一例扣0。5分。水质指标得分、项目指标得分及扣分的和即为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的综合得分。

2013年3月29—30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组对固原市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治污项目进行了检查。同年3月29日—4月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国家重点流域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第12考核组汇报了2012年宁夏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

2016年10月,环保部通报了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5年考核结果,经环保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黄河中上游、淮河、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25个省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情况进行了考核,宁夏等17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良好”。宁夏在全国25个涉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的省(区、市)中排名第13位。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5年度实施情况纳入考核的7个省区当中宁夏排名第2位。黄河干流宁夏段纳入考核的5个国控断面分别为金沙湾、叶盛公路桥、平罗黄河大桥、麻黄沟和泾河弹筝峡(园子村)断面。考核结果显示,黄河中上游流域达标断面比例为72。5%,黄河干流宁夏段5个国控断面均达到三类以上水质目标,达标比例为100%(见表3-4-2,表3-4-3)。全区重点企业、城镇和饮用水源地考核项目(见表3-4-4,表3-4-5,表3-4-6,表3-4-7,表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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